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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26-01-23 09:40:00   来源: 四平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政复〔2025〕237号

  申请人:程某某 

  申请人:某某食品厂。 

  被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某某食品厂(程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伊政房征补字[2024]第X号),于202456日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5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5月28日,因申请人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中止审理,2025年8月11日,恢复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5811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准予其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811

   (初审:杜涛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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