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某某。
申请人:某某食品厂。
被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某某食品厂(程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伊政房征补字[2024]第X号),于2024年5月6日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5月28日,因申请人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中止审理,2025年8月11日,恢复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准予其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8月11日
(初审:杜涛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