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丁某某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四东政依复〔2025〕第X号),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9月10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11月 10 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应的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30日通过邮政特快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申请人的承包土地蓄水项目,征地批复文件、涉及地块的征收土地公告以及蓄水项目名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土地测量表及地上附着物现场调查确认表、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及发放明细、使用情况、该地块所在区域目前的土地性质文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虽然已经于2025年8月12日进行答复但是未依法公开相关内容被申请人不作为侵害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权利。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相关补助费用情况:丁某某是叶赫满族镇XX村民。XXX机动地、属该组低洼地块,稻田毁成的旱地,面积8亩,2020年由七组村民丁某某承包,承包年限从2020年至2024年,承包期5年,每年1亩地承包费125元,承包费共计5000元。因为(2020)年水库蓄水,将丁某某所种地块浸泡,种植作物为玉米,作物绝收,2020年由当时叶赫满族镇镇长刘某某向铁东区申请赔偿款,赔偿丁某某损失费10990元。2021年和2022年因铁东区人民政府财政紧张,未获得赔偿款,2023年和2024年四平市铁东区兴东村镇建设有限公司流转该区域土地,丁某某拒绝签字,其中包含责任田3.3亩,且丁某某所承包的所有土地已具备耕种条件,但丁某某个人拒绝进行耕种,叶赫满族镇人民政府、XX村民委员会进行多次沟通协调,丁某某依旧不进行耕种,并继续向村里、镇里索要赔偿。二、被答复人要求信息不予公开的原因:被答复人申请的土地范围涉及流程属于承包流程,而非征收流程,无征收文件,因此被申请人所申请的征地批复文件、涉及地块的征收土地公告以及蓄水项目名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土地测量表及地上附着物现场调查确认表、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及发放明细、使用情况,该地块所在区域目前的土地性质文件相关征收信息不存在,故不予公开。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XX村民,2025年7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表》,要求公开涉及申请人的承包土地蓄水项目相关材料:1.征地批复文件;2.涉及地块的征收土地公告以及蓄水项目名称;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土地测量表及地上附着物现场调查确认表;6.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及发放明细、使用情况;7.该地块所在区域目前的土地性质文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四东政依复〔2025〕第X号),该答复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1.该项目涉及地块的征收土地公告以及蓄水项目名称。2.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及发放明细、使用情况。3.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4.该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5.该项目经确认的土地测量表及地上附着物现场调查确认表。以上信息本机关不负责公开。据初步判断,叶赫镇政府可能掌握相关信息。......”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5年9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9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四东政依复〔2025〕第X号)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答复时载明“你所申请的以上信息本机关不负责公开。根据初步判断,叶赫镇政府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在给本机关作出答复时载明“申请人土地范围属于涉及流程属于承包流程,而非征收流程,没有征收文件......该地块所在区域目前的土地性质文件相关征收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自始不存在”,即行政机关从未制作过申请的信息。所以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上答复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依据的法理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首先应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一、关于涉及地块的征收土地公告以及蓄水项目名称的公开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所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一项征收土地公告以及蓄水项目名称如果存在的话由被申请人公开。二、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及发放明细、使用情况的公开职责。其中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足额到位发放明细公开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和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所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足额到位的发放明细应该视情况做出处理。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和使用情况公开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和使用情况内容属于政府主动公开内容无需申请。三、关于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公开职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故被申请人具有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法定职责。四、关于该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文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故被申请人具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文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公开的法定职责,房屋调查登记情况由征收部门负责公开。五、关于土地测量表及地上附着物现场调查确认表的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测量表及地上附着物现场调查确认表的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其编制和实施过程通常需要公开透明,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所以关于土地测量表及地上附着物现场调查确认表应该视情况公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东政依复〔2025〕第X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三十日内重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7日
(初审:杜 涛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