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3004119XX75XX)(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9月2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3004119XX75XX)。
申请人称:2025年9月3日早6点54分,出租车吉C-T23XX在待速状态下,有接客嫌疑,慢速先压右侧实线,导致申请人车不能正常行驶,所以从左侧超车。双方从照片看都压线,交警选择执法,只拍申请人,没拍对方车辆。申请人压线的原因是对方出租车不文明驾驶在先,出租车先压右线,而且特别慢,才使申请人迫不得已走左侧行驶,所以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证据方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图片一幅(两张)。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二十)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203004119XX75XX的简易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处罚决定为盼。
经审理查明:
2025年9月3日6时54分许,申请人驾驶吉C61XX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四平市师大西街与师院北路交汇处时,被交通技术监控以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记录。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于9月15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
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3004119XX75XX)。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二十)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处罚。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因前方行驶的出租车先压线而导致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张。经核查现场录像,前车(出租车)的行驶轨迹并未对申请人车辆形成不可回避的紧急障碍,申请人有足够的距离和时间采取减速等合理措施避免压线,但其未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压实线变更车道,该行为具有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处罚的理由,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3004119XX75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5日
(初审:唐 克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