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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司法局   2026-01-26 14:46:00   来源: 四平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政复〔2025〕298号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梨树县人民政府。

  许某某不服梨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梨依复〔2025〕第X号),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14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梨依复〔2025〕第X号),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9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吉劳调字第9811263号”劳动人事关系、编制使用详情。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梨依复(2025)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该信息属于其他机关的人事管理及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案涉信息关乎申请人的劳动人事关系和编制使用,属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并非单纯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被申请人将其认定为不予公开的范围,系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的错误适用。2.被申请人未充分举证证明该信息属于其他机关的人事管理信息,也未履行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所属机关的义务,程序存在瑕疵。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对于申请人所提出的1.相关信息不属于内部工作流程;2.被申请人未充分举证证明该信息属于其他机关的人事信息未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所属机关的义务等说法。我县在2025年9月15日收到许某某申请的“申请公开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吉劳调字第9811263号劳动人事关系、编制使用详情”后,因申请人未表明需求公开的具体文件号和文件名称,我县只能检索关键字“退役士兵”寻找,经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此申请中“第9811263号”形容的是一张安置家居城镇退伍军人专用《调配证》,当年未使用此证安置,使用的是《复原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安置到农业局进行工作。后联系农业农村局确认申请人申请的“人事关系、编制使用详情”相关内容已纳入个人档案,并非公开文件,并属于安置部门与接收单位之间的公文手续,是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故我县在2025年9月26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决定不予公开。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回复真实、准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5年9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以下内容: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吉劳调字第9811263号”劳动人事关系、编制使用详情。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梨依复〔2025〕第X号),该答复书载明:“您申请的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吉劳调字第9811263号’劳动人事关系、编制使用详情,属于其他机关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025年9月30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梨依复〔2025〕第X号)。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应该就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进行举证,但是被申请人提交的《许某某申请公开事项说明》是梨树县农业局2025年10月31日作出的,属于行政复议期间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梨依复〔2025〕第X号)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梨依复〔2025〕第X号)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梨依复〔2025〕第X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日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2日

       (初审:杜 涛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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