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张某某不服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二龙山水库孤山河涵养林建设工程和东辽河二龙山水库河道涵养林建设工程土地流转方案》(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方案》),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28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12月22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流转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某村拥有合法承包的土地,但本地以涵养林土地流转为由对申请人土地进行圈占。为核实圈占土地的合法性,向伊通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在未获得答复信息后依法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为复议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伊政复(2024)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伊通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了伊自然资依复(2024)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伊自然资依复(2024)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不服再次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了伊政复(2025)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在该复议决定第4页表述申请人的土地系根据被申请人的《土地流转方案》进行流转。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于2025年9月25日始知该《土地流转方案》。
申请人认为该《土地流转方案》缺少法律依据,且严重损害申请人之合法权益。该《土地流转方案》规定的流转范围不明确,缺少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界址图。申请人的土地被强制流转,既未征询申请人意见也未尊重申请人之陈述、异议之权利。申请人土地是永久基本农田,被申请人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为涵养林并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且补偿标准亦不足以保障申请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被申请人强调对申请人土地之占用并未征收,而是流转,但是以流转为名仍然会产生申请人永久失地的效果。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土地流转方案》不仅剥夺了申请人继续使用土地经营的权利,也不能补偿申请人因为实施该方案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贵单位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是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某村村民,2024年12月2日通过信息公开向伊通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涉及申请人土地涵养林占地项目名称、具体占地审批手续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某村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状图,伊通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自然资依复〔2024〕第X号),称申请人土地涵养林占地项目名称、具体占地审批手续该信息不存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自然资依复〔2024〕第X号),对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宏大村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状图予以公开。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自然资依复〔2024〕第X号)不服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伊政复〔2025〕X号),该文书载明:“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流转方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辽河流域11条河流修复工程、二龙山水库水源涵养林建设工程、欢欣岭水库水源涵养林建设工程、伊通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和饮马河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土地流转方案的通知》两份文件,足以证明申请人及同村村民的部分承包土地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被转为涵养林的事实,而不是被政府征收。”2025年8月26日,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土地流转方案》;2.《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辽东河流域11条河流修复工程、二龙山水库水源涵养林建设工程、伊通河可持续发展工程和饮马河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土地流转方案的通知》;3.以及实施上述两方案的批复文件、公告情况、征询村民意见情况;4.将申请人基本农田性质的土地转变为涵养林性质的土地的审批文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政办依复〔2025〕第X号),将《土地流转方案》和《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辽东河流域11条河流修复工程、二龙山水库水源涵养林建设工程、伊通河可持续发展工程和饮马河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土地流转方案的通知》予以公开。申请人认为《土地流转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2025年10月16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
2019年5月23日,申请人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就XX地块、XXX地块分别签订《二龙湖涵养林地流转补偿合同书》。2020年6月24日,申请人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二龙湖水系涵养林土地流转补偿合同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伊通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自然资依复〔2024〕第X号);
2.伊通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自然资依复〔2024〕第X号);
3.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伊政复〔2025〕X号);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5.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政办依复〔2025〕第X号);
6.《土地流转方案》;
7.《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辽东河流域11条河流修复工程、二龙山水库水源涵养林建设工程、伊通河可持续发展工程和饮马河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土地流转方案的通知》;
8.《二龙湖涵养林地流转补偿合同书》两份;
9.《二龙湖水系涵养林土地流转补偿合同书》。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土地流转方案》是针对不特定主体制定的一般规则,具有一定普遍约束力,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故申请人要求撤销《土地流转方案》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26日
(初审:唐 克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