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王雪同 职务: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12203201010856321
地址: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
根据 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发函建议四平市司法局对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和所内律师王雪同违法执业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 2026年 3 月 26日对你 涉嫌违法执业案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在代理长春市博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张万太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过程当中,收取代理费15000元后,只向律师事务所上交5000元,私自截留10000元,后又向当事人收取交通费2000元,已构成私自收费违法行为;你收取张小雨微信转账30000元,拟用于贿赂法官,虽未向法官送出,但已构成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张小雨询问笔录、你的询问笔录、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斌询问笔录、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调查卷宗材料。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四平市司法局律师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王雪同律师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四平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司法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四平市铁西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司法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四平市司法局
2026年5月22日
(初审:管延彬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